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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充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二条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